法律分析:股权回购能在章程中约定。只要在章程中,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一般回购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股东部分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生存。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