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效力是( )

2024-08-31 06:40:57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一、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二、在仲裁中,劳动仲裁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但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产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会申请仲裁,但是对于一般的纠纷,如果当事人有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而之后对于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话,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性,因为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