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21伤残津贴调整

2024-08-31 06:40:36

法律分析:一、调整对象

伤残津贴调整对象:2010年6月前(含该月)已按月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离、退休人员:定额增加85元/月按照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的4%增加基本养老金,计算出来的调增金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放。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正高职称、副高职称及高级技师)、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按第(一)款方法调整后,再增加50元/月的基本养老金。

(三)军转干部退休人员:按第(一)款方法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不足2229元/月的,按2229元/月发放。

(四)按月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人员: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丰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