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审查编制债务人清册,确定破产企业债权
2、及时发出债务催交通知单,并按不同情况作好登记
3、编制债权清收计划,确定清收方式
4、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清收工作人员责任制
对债务人或担保人确有偿债能力而拒不偿债的清收项目,以及已严重资不抵债或濒于破产的企业,或经核算无法保证回收资产大于诉讼或其他费用的项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公司批准可采取由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形式进行清收。风险代理清收由清理单位提出申请,公司资产保全办公室和法律办公室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5、清收项目结束,经财务部门对实际回收资产与清收业务台帐等核对无误后,按有关规定销帐
涉及仲裁、诉讼的,清理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如收回实物资产的,应出具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产权证明、法院判决书等有效文件,并列明财产清单,移交财务部门入帐;如发生坏帐损失的,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统一报请核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