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注销是指股票发行公司自行购买并注销本公司发行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
股票注销是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发行程序减少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全部注销股份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发生。
股票回购注销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将股份收回即由公司单方或公司与股东双方合意将股票收买,回收后的股票不再发行,予以注销;另一种是股份合并即以若干股合为一股或较少股。
一、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
其特点是:
(1)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2)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4)股票可以交易与转让;
(5)股东不得少于规定人数,每股有一表决权,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6)公司应公开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
按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