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区别是什么?

2024-08-31 06:37:39

本文介绍了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性质、形式、征收环节、范围及记账方法的区别。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而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两者的征收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征收方式都有所不同。此外,两者的征收环节、记账方法和征税范围也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类似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性质及形式之分

1、性质不同:前者带有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的性质,着重调节因地理交通位置不同而形成的土地级差收入,使各种不同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大体均衡。后者带有行为税的性质,着重调节占用耕地的行为。

2、税款征收形式不同:前者是对使用国家所有土地年年连续的征收。而后者是在发生占用耕地行为时一次征收,以后不再征收。

3、税率设计形式不同:前者按城市大小来规定差别税率,大城市最高,中等城市次之,小城市及县城最低。后者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小的地区税率高,反之税率低。

二、征收环节范围及记账方法区分

1、征收环节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2、记帐方法

土地使用税记入“管理费用”

耕地占用税记入“无形资产—土地”或先记入“在建工程”,工程完工记入“固定资产—房屋”

3、征税范围

前者主要包括城镇范围内使用的一切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论是否为农用耕地。后者包括全国范围内建房及其它非农用建设占用的农用耕地。

结语

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两种不同的税收形式。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而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两者的性质、形式、征收环节、范围及记账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征收时,耕地占用税是按年征收,而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在占用行为发生时一次性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