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离婚后再婚子女有赡养义务吗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二、老人再婚子女赡养义务
婚姻是自由的,也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而当人老了之后,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依然受到了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有些自律不履行赡养的义务,而且还要威胁老人,并且反对老人进行再婚。而当老人再婚了之后,子女还应不应该再继续履行自己赡养老人的义务,这个就成为了许多人纠结的一个问题。
那我们首先应该肯定的一点是,子女对于自己父母的一个赡养的义务并不会因为父母而的再婚或者说是父母的一个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因此对老人有着赡养义务的子女依然而且也是必须要进行自己的应该履行的义务。那如果是有着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于放式了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办法再继续维持自己生活的父母,都应该继续进行赡养,而对于跟自己没有生活在一起的父母,那么子女就应该给父母给付赡养费。
但是当老年人再婚了之后,而双方的子女也一般都已经成年了,有了自己一个独立的生活,所以在这个时候,老年人的配偶的一方与他另一方的子女急于再婚的一个关系,因此形成了一个直系姻亲的关系。但是在我国目前为止的法律当中并没有多一个直系的因清关系之间的一个权力与义务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所以,如果说子女仅仅对自己的父母啊承担了赡养义务,但是也就没有必要再对生父母再婚的配偶来承担一个赡养的义务。我们简单点来说,也就是子女对自己的而对于父母再婚的妻子或者是丈夫就并没有担任赡养的义务的必要。那么有关于老年人再婚的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定又有着哪些呢?首先,再根据我国一个相关的保护法当中的有这样一条规定。
赡养人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或者是以其他的理由来拒绝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我们要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不受到侵害,而老年人再婚了之后,老年人的子女依然不可以放弃她的全部或者是部分遗产的继续成全,从而来拒绝履行对老年人的一个赡养义务。
其次,再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中在对于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力或者是没有着生活来源的人,又或者是继承人以外的对于被继承人抚养比较多的人那么也可以适当的分给他们一些遗产。以及当老年人再婚了之后,如果说其中的一方死亡了,那么如果说另一方没有其他的一些子女也没有其他的收入的话,那么在分个遗产的时候就应该分得适当的一些遗产,以便来保证她的生活。
这个也是符合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最后,成年了的子女虽然因为他和他的生父母因为再婚配偶而形成了一个直系的姻亲关系。但是双方相互都是不用负担权利与义务的。
因此啊,成了年的子女啊,在父母与他的再婚配偶结婚之后,对于再婚配偶的遗产也不会享有继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