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存在和呈现出来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等。刑法分则对于罚金数额的规定,则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限额罚金制,即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完全由法官依据犯罪情节予以判处。二是普通罚金制,即规定了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法官只能在数额幅度之内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应当判处的数额。三是倍比罚金制,即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数,然后以其一定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
一、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在哪
1.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2.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3.辩护与代理人的地位有较大差别,前者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后者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不仅同被代理人在行为上有共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承担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罪刑法定原则: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
(2)每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
(3)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2)根据该原则,在适用该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
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