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营业执照须提交的材料,根据分成个体工商户和公司分为两种情况:
(一)个体工商户: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证件相片一张。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公司: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2、验证报告原件;
3、公司股东与法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申请书原件;
4、公司股东、监事签署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
5、股东、法人、监事身份证明,法人照片一张;
6、公司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7、公司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8、注册场地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
9、若有特殊审批项目,需提供审批文件,如食品公司需提供卫生许可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