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最长可以领取24个月,根据缴费时间不同而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可以合并计算领取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于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行为,将被责令退还并处以罚款。对于违规开具保险金单证的工作人员,将被追回并受到行政处分。滥用职权、挪用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追回基金并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
一、失业金最高领取几个月
失业保险最长可以领取24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保险相关惩罚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累计缴费时间而定。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对于不符合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的,将面临退还和罚款的惩罚。同时,违反规定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将受到追回和行政处分的制裁。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追回资金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工资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