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真实性,也就是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真实是广告的基本准则,是广告的生命。这里的真实应理解为广告主对产品或服务及其品质、功能、价格、证明的表述是真实的,符合实际的。二是误导性,也就是广告欺骗和误导公众。广告是具有导向性的,从广告主方面来说,发布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广告受众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有好的记忆。商品房广告宣传与实际产品交付不符大都体现在社区规划、建筑立面、建材标准、配套设施等方面。而广告承诺不兑现则体现在开发商许诺的购房解决入学、就业、入户(户籍)、免费设施或服务不兑现。造成这些差异的主要原因是:1、商品房广告发布后,由于政府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开发商原有的设计、规划无法实现,或者只能对现有设计、规划作适当的调整。2、开发商基于房屋使用功能考虑,为了使项目的设计、规划更趋合理,在履行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之后,对项目现有的设计、规划作必要、合理的调整。3、由于开发商在发布广告时存在主观恶意,即开发商故意违反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公众。4、开发商在无主观故意欺诈、误导公众的情况下,由于广告用语错误、叙述不准确等原因导致与实际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差异,或是开发商工作人员对广告的不当理解、错误宣传等原因导致的。前述1、2种原因引起的广告发布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属于虚假广告的范畴,但开发商应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前述3、4种状况则构成商品房虚假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