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是公司的一种常设机构、派出机构,它与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资格。在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分支机构受公司支配和控制。因此,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公司的名义承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