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期间,劳动者享有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权利,但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报告,按照要求就医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等保障。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经工伤认定机构确认的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其支付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或者先行垫付,并足额支付给应当负担该项费用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生。”
3.《中国工伤定期医疗-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参保人员发生工伤需要就医的,应及时选择本人常在的或者指定就医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要时由工作(生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就医,不得擅自选择其它单位未指定的医疗机构。”
4.《中国工伤定期医疗-参保人员就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就医时,应持有工伤保险证、身份证明及相关医疗证明材料等。”
故,在工伤期间,劳动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按照要求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和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