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共益债务包括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所需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债务。此外,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益债务。
法律分析
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是要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
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拓展延伸
共益债务与普通破产债权的区别及其影响
共益债务与普通破产债权的区别在于其性质和权益保障。共益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义务,通常涉及公益事业或社会责任。普通破产债权则是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追求债权保障。区别在于共益债务更注重社会效益,而普通破产债权更注重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这种区别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产生影响。债务人在共益债务下需履行社会责任,而在普通破产债权下可能面临破产程序和资产清算。债权人在共益债务下可能无法追求全部债权,而在普通破产债权下可通过破产程序追求债权保障。因此,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律和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共益债务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共益债务包括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共益债务与普通破产债权的区别在于性质和权益保障,共益债务注重社会效益,普通破产债权注重债权人利益保护。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律和商业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十九条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三章融资促进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