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议您最好看看您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开工不足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果您开工不足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您的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没有规定,您的行为也不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关于您另外一两位同事的问题,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