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其他行为规范,如哪些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必须强制实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必须遵守的具体法定程序等等,这些都需要在专门的招标投标法律中作出规定。制定招标投标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家计委已经起草出了招标投标法的送审稿报国务院审查,目前国务院法制局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修改,修改成熟后,将按立法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筑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都有规定的,由于对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而言,建筑法的规定属于特别法的规定,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属于一般法的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这里讲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既包括将要制定的招标投标法,也包括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禁止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中行贿受贿(包括提供、收受回扣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的市场交易规则进行。多数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以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少数不适于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发包与承包的建筑工程,也应当由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正常的交易规则协商签订承包合同,实行直接发包。在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中以任何形式行贿受贿,都是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二、所称“回扣”的含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回扣的含义相同,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价格折让,使得对方实际应支付的价款低于帐面载明的价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行贿论处。”我国新修改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三百八十七条,分别对公司、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行贿,以及国有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犯罪行为,作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他好处”,在实际中有多种表现,如暗中给予、收受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赠送贵重礼品、邀请出国“考察”,甚至利用****贿赂等。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收受与提供这些好处的行为,都属于法律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