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档案多些年销毁一次

2024-08-31 06:29:17

视情况而定。档案管理原则上永久保存,对于辞职、辞退、离职等人员档案,自员工离职之日起保存一年后方可销毁。按规章销毁的档案由专人填写销毁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部长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并指定两人执行销毁。审核、批准、执行人员要在销毁申请单上签字,并存档。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章,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一、员工办理辞职和离职的过程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单位人事部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部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如果属于部门主管以上岗位,可能需高层领导批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薪资。

二、单位迟迟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办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两种:

1、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即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当未拿到离职证明造成了损失,如未来到新单位报到时因为没有离职证明造成无法报到等后果,可以要求原来的单位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章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