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有失业保险金吗?

2024-08-31 06:27:52

案例回顾:

小丽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公司为她办理过两年的失业保险。半年前,因公司发生经营困难,出现入不敷出,连续四个月没有发放工资。小丽迫于生计,不得不决心辞职另找单位。不料,事后却始终无法找到合适工作,并导致一直失业至今。尽管小丽已经办理失业登记,但有关部门面对小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请求,却以属于自己辞职导致失业,不符合领取条件为由拒绝。这样的拒绝理由正不正确?

律师回答:主动辞职导致失业,但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什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公司已为小丽缴纳两年的失业保险,小丽也已经办理失业登记,表明她明显具备了上述

(一)、

(三)项之规定要件,那么,小丽能否获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在于她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因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中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三项分别是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小丽主动辞职,恰恰是由于公司拖欠了她的四个月工资,迫于生计而为之。如果公司能够按时发放工资,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小丽自然不会提出选择辞职,即小丽的辞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