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哪些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即使劳动者主动辞职,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
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4、因以下原因导致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5、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员工依据以上原因向企业提出辞职,员工仍然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因以上原因给员工造成损失的,企业还应当予以赔偿。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的时候,如果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那么肯定就是要在员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过失性辞退,即基本都是因为员工一方的过失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