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所有权的登记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如果所在城市实行房地产,土地由一个统一的部门管理,土地由两个部门管理,即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要先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然后持房地产证到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所有权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