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公开招标,但也明确了一些情况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这些情况包括: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以及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工程。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74号令第三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拓展延伸
在招标金额不足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合法采购?
在招标金额不足的情况下,确保合法采购的关键在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首先,可以考虑进行重新评估招标金额,确保其与项目需求相符。其次,可以采取多元化的采购方式,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以获取更多的报价和选择。同时,要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和合同签订。此外,与供应商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解决方案,确保采购合法性和合规性。最后,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采购专家,以确保在招标金额不足的情况下采购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结语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74号令的规定,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在招标金额不足的情况下,确保合法采购的关键在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程序。可以重新评估招标金额,采取多元化的采购方式,并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与供应商进行充分沟通,咨询专业律师或采购专家,以确保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七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七十五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七十一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