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即明律师接到了这样的一个咨询,刘女士的村里进行征地拆迁,同一个院子的其他人均被安置了,到了刘女士这里却被告知没有安置资格。
为何同一个院子征地拆迁还能有不同的结果?
刘女士是被征地集体组织大王村的成员。因水厂项目建设,县政府征收了大王村的一部分土地,刘女士的宅基地在本次拆迁范围中,但县政府却以刘女士在拆迁范围外另有一处新的住房为由不予安置。刘女士表示,“确实有另外一所房子,该房屋是2008年因宅基地上的房屋年久破损,无法居住,向县政府申请原拆原建、迁建,均被拒绝审批也未告知拒绝理由。
因为丈夫已经去世,原宅基地及房屋是和丈夫的兄弟在一个院子内,我们相处的也并不愉快,于是我就带着孩子在原宅基地外另建造了一处房屋居住。房屋建成后,也去找过县政府对新建房屋进行签字确认,被拒绝。之后,我又多次向县政府请求对新建房屋进行产权确权登记,但至今仍未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因此我至今为止仅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原先破损房屋的老宅基地,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我的宅基地和房屋各在一处。”
但是县政府对刘女士的说辞却不认可,县政府认为刘女士有两处宅基地,其中老宅基地在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内的房屋,因长期无人管理和居住,早已垮塌;另外一处为刘女士于2008年新建的一处房屋,该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
根据《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该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因历史原因形成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拆迁对象,原则上两处及以上房屋拆迁完毕后,方可安置;否则,只对该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不予安置。刘女士存在两处宅基地,其中老宅基地位于征收范围内,但是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早已垮塌也不得享受房屋补偿;另外一处房屋未在征收范围内,未被拆迁,不得享受房屋补偿,也不得享受安置。故刘女士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不应享受拆迁安置。
刘女士能否得到安置呢?
刘女士的老宅基地属于此次征地范围,刘女士虽然在征地拆迁范围外修建了一处房屋,但该处房屋的修建未得到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亦未取得该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县政府辩称刘女士存在两处宅基地,与事实不符,故县政府认定刘女士不属于征收项目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应该享受拆迁安置的理由,无事实根据。因此,县政府作为涉案被征收土地的征地及征地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应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应对刘女士作出补偿安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