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销售假药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2024-08-31 06:19:31

刑法中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章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章(一)》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章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章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章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置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