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表格和办理出生证明的说明如下:
1、填写表格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以空项,其余项目必须如实填写,不得空项。家长和母亲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以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的户口地址必须与户口本上(第一页)的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在你的孩子出生后20天内一定要办理出生证明,请提前起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需要携带的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携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要婴儿父母写未婚证明),另需携带出院通知书。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件不规范,不能办理出生证明。办理出生证明需要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果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理,需要写一份委托书,并携带双方证明。(婴儿父母只有一个人可以办理)。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