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协议怎么分

2024-08-31 06:19:20

婚前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婚后一方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双方父母均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登记在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