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是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61号)第十九条规定:“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第二十条第一款:“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
。”第二十条第二款:“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一、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已取得项目用海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已按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1、申请材料齐全、形式规范;
2、申请内容与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相关内容一致;
3、宗海图绘制规范,界址范围、面积和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界址范围、面积一致。
(三)不予发证:不符合上述核发证书条件之一的,不予核发证书。
在广州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具体条件:
1、项目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2、申请使用的海域未设置海域使用权;
3、无管辖权和权属争议;
4、申请使用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
5、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6、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畅通的要求;
7、海域使用论证结论切实可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所需的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使用的海域的界址图(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金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5、经省级以上测绘部门认定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海籍调查表(原件)
6、存在利益相关或交叉的解决方案或协议(原件)
7、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8、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用海的意见材料(原件,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