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诉是否加刑需要分以下情况:1、只有被告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时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限制,即上诉不加刑;2、但是,在自诉案件自诉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提起了抗诉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因此,刑事案件上诉加不加刑,是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的。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意义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原则意义是:
1.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因上诉权是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消除被告人担心加重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的顾虑,敢于依法上诉,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辩护权。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被告人等提出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得以开始的主要依据。实行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可以疏通一审通往二审的渠道;消除被告人等上诉的障碍,才有利于发挥上诉制度的作用,防止流于虚设;也可以促进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3.有利于促使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加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同时也可促使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二、《刑事诉讼法》190条规定内容有哪些?
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条是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的规定。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恰当,都不得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第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进行改判的,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对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判决过轻的,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