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能定罪。具体如下:
1、检察院没有定罪权,对案件定罪量刑的权力属于审判权,审判权属于法院,审判权是指审判权和裁决权的合称,是法院专有的排他性基本权力,除法院以外的任何机关都不享有,审判权作为一种权力存在,其限制和范围只能取决于其赋予者和实施者,即法律和法官。只有通过分析审判权的性质和表现形式,才能确定审判权的限制和范围;
2、法律解释权和裁判权是审判权实现的表现形式。因此,检察院无权定罪,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力是公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