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应根据违章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确定,有违章行为且有因果关系者负责,无违章行为或无因果关系者不负责。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过错按比例分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者由机动车方负责赔偿,有过错者按程度减轻机动车方责任,机动车方无过错最多承担10%赔偿责任。对于扣留的车辆,应通知当事人领取,若逃逸或长时间不领取,可依法处理。
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2、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责任。当事人若有违章行为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则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若没有违章行为或违章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则不负责。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公安机关应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车辆和相关物品,对无主车辆或未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未处理的,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