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用土地使用权出资?

2024-08-31 06:14:21

这篇文章的主旨是: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土地使用权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必须是国有土地且经过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同时,履行方式包括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法律分析

可以。第一,土地出资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履行方式包括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拓展延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规定与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一种特殊的资本出资方式,其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规定和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包括土地使用权。然而,这种出资方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首先,股东应当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并且该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其次,股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出资登记,并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价值评估和股权比例的确定也要遵循相关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限制,以确保合法有效的资本出资。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一种特殊的资本出资方式,其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规定和限制。土地出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必须是国有土地且经过有偿出让,且未设权利负担。履行方式包括交付和产权登记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限制,确保合法有效的资本出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