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方式可以分为如下:1、纳税保证。纳税保证,属于人的担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纳税抵押。纳税抵押属于物的担保。对于纳税抵押物来说,既可以是纳税人自己提供的,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纳税抵押就是企业把不动产当作抵押物。同时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3、纳税质押。纳税质押也属于物的担保。纳税人或担保人提供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纳税的担保。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增值税纳税的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3、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综上所述,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法律术语称为课税主体。【法律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