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费用?

2024-08-31 06:12:35

如果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情况,每件需要交纳50元至500元。如果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没有超过1万元的话,每件需要交纳50元。如果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应当按照1.5%进行交纳。如果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应当按照1%进行交纳。如果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应当按照0.5%进行交纳。

对于一些民事纠纷常常会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有时即使人民法院下了判决。

被告方常常也会拖延甚至对当事人避不相见,不去主动执行法庭的判决。

这时原告就需要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地方的各级人民法院设其执行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于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出的相关判决已经裁定。

关于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及裁定,原则上来讲也是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去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人民法院所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是由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可以执行。

如果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需要司法警察也参加。如果被申请执行的相关财产或者被申请人是在外地,然而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方便前往去执行的话,是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去执行的。

受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的十五天之内开始执行,是不可以拒绝的。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