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文书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不是所有的债权文书都能赋予强制执行的执行效力,公证机关所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一种特定的公证文书。公证机关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主要是2000年9月颁布执行的《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2条明确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①。根据实践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要有:(一)、各种借据欠条、欠单。(二):各种还款(物)协议。(三)、借款借用合同,借款(用)方不按期归还的。(四)、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交租金或到期不归还租赁物的。(五)、经过公证的合同、追偿违约金、赔偿金或应双倍返还定金的。(六)、有价证券的所有人、请求偿付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或价金的。(七)、经济合同中,一方履行义务后,另一方不按合同给付租用的物品或货物的。如购销合同中,一方按期交货或付款,而对方不按合同交货或付款的等等②。笔者认为,以上规定范围过窄,不利于公证处更大作用的发挥。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没有必要限制债权债务的种类,只要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了公证,而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文书内容无疑义,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就可以办理。
综上所述,公证可以为各类证据赋予更有利的证明。能够减少一定的纠纷案件,减少一定的诉讼要求。也能够更快的使案件得到处理。
一、法院收到强制执行书后多长时间通知被执行人
法院收到强制执行书后三天内通知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书以信函或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必须在十五天内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