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姓名不足以起诉,需提供住址和身份证号等信息,以满足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需满足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适用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只知道被告人姓名是不可以起诉的,还需要有被告人的住址以及身份证号等资料。使得被告足以与其他自然人区别,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如此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才会受理。只知道被告人姓名可以怎么起诉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被告人姓名对起诉结果的影响研究
被告人姓名对起诉结果的影响是一个复杂而多方面的问题。首先,被告人的姓名可能会在公众和媒体中引起关注和舆论,从而对案件的审判过程产生影响。一些知名度高的被告人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压力和公众的偏见,这可能会影响陪审团的判断和法官的决定。此外,被告人姓名还可能与社会背景、族群、文化等因素相关联,从而对起诉结果产生潜在的偏见和歧视。然而,法律体系应该致力于公正和中立,不应该受到被告人姓名的影响。因此,法官和陪审团应该基于证据和法律来做出决定,而不是受到被告人姓名的干扰。综上所述,被告人姓名可能会对起诉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法律体系应该确保公正和中立的原则得到维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有明确的被告。只知道被告人姓名是不足以起诉的,还需要有被告人的住址以及身份证号等资料,以使被告足以与其他自然人区别,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只有满足起诉条件,法院才会受理。被告人姓名可能会对起诉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法律体系应该确保公正和中立的原则得到维护,法官和陪审团应该基于证据和法律来做出决定,而不是受到被告人姓名的干扰。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