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的程序,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所进行的活动。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一、民诉和刑诉有什么区别
民诉和刑诉的主要区别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诉讼的目的不同。民事诉讼主要是处理对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而刑事诉讼主要处理的是涉嫌违法的人是否违法以及犯什么罪应进行何种惩罚的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两边的当事人都可以进行申诉,而刑事诉讼一般是除了自诉案子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只能通过人民检察院再提起公诉。
民诉一般指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二、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刑法释义:
(一)辩护人
这里的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指接受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二)刑事诉讼与诉讼代理人
这里的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本罪的诉讼代理人一般是指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方委托的代理人或者公诉案件中受害人委托的代理人。
(三)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犯罪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这里的帮助是指为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出谋划策、诱导,以及唆使或者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的威胁是指以实施暴力或着其他方式施加迫害,对证人进行恐吓的行为。这里的引诱是指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行为。
(四)认定本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行为主体须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为主体实施了构成本罪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须放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缺乏以上任何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认定。一般情况下,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或者唆使当事人,以及诱惑证人的情形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诱导当事人或者证人作伪证的情形,认定起来就较为复杂。比如嫌疑人客观上确实实施过某种行为,特别是该行为又会对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辩护人知道后明示或者暗示不能供述的,一般情应属于诱导行为。但是为帮助当事人回忆经历情况而做一些提示性语言,一般不认为是诱导伪证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