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案等同于追诉、立案以后追诉就完成了、立案就代表了追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即使把追究刑事责任作广义理解,把立案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也不应当把起诉和审判排除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意义之外。从刑事诉讼角度,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理阶段,只是存在犯罪嫌疑,不代表犯罪成立。追究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多大的刑事责任,最终由审判来决定。因此,按照审判中心观,追诉时效也应当是审判定罪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