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事裁定书不可以进行更改。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裁定书后,除了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其他类型的裁定书在送达后,应当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就不可以再进行更改了,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书,在经过上诉期后,民事裁定书应当立即生效,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服的,可以选择提起上诉,由人民法院重新进行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