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和成因

2024-08-31 06:07:04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法定资本制曾被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普遍采用,直到20世纪上半叶,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三个原则依然在这些国家公司法中被严格贯彻;与此不同,普通法系国家公司法则实行授权资本制。由于上述两种制度各自的利弊,随着经济的发展,它们在一些国家出现了融合。本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其公司法的修改完善中,不同程度地吸收授权资本制,形成了折中授权资本制。

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比较,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规定具有两方面的特点:首先,在总体上不采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而是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出发,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资本制度。体现在: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严格贯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以及资本不变三原则;并实行验资制度。其次,我国采用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与《公司法》的规定有较大差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但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同时,对公司成立时第一期出资以及最后一期出资,法律对其数额及缴纳期限均有严格限制。

二、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形成我国如此独特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原因何在?从公司法理论研究的角度看,确立有限责任制及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通过对公司行为的规范及对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调整,确立并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第三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的精神。各国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的最终目的不是别的,仅仅是为了使公司更好地成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工具。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一般都从本国实际出发,以期达到公司制度的科学和实用。

三、公司制度滥用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特殊规定,主要缘于国内目前特定的经济及法律环境,以及现实中存在的公司制度滥用现象。

首先,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尽管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入,但市场经济体制仍处于创建阶段。由于宏观改革在某些方面的相对滞后,阻碍了国家对经济的间接调控和管理模式的形成,市场经济在总体上处于不成熟阶段,市场规则不够健全,市场机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其次,我国《公司法》实施至今不过短短5年,不仅一些与《公司法》配套的重要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和实施(例如破产法、社会保障法、国有资产法等),同时,《公司法》自身也存在疏漏及缺陷,需要加以完善。在上述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导致公司在某些情况下被滥用,成为一些人追求不法利益的工具。在如此社会经济条件下实行公司制,在交易安全方面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必然成为非常重要和突出的问题。再次,以市场为依托、有股权与公司法人权利相互独立与制约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以分权和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具有极其重要价值。由于在财产运用过程中处于不同环节的权利主体之间,以分权和制衡为原则建立起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公司制可以实现财产运用的最佳效益。从这个角度讲,公司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工具。公司制的实施能否成功,事关经济改革的成败。但是,在股份制试点之初,由于没有建立严格的注册资本制度,加之没有破产制度,许多公司没有足够用于经营的资本。这些公司长期生存于经济生活领域,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成为妨碍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