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升旗时间为早晨6:30时,降旗时间为下午6时;每年3月至10月升旗时间为早晨6时,降旗时间为下午7:30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