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钱不还,担保人当然要承担还款责任;
2、如果借钱之后,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之前设定的担保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3、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要看设定的具体担保方式。
一、借条上的担保人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借条上担保人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通常从借条之中约定的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开始计算。当然若是在债务到期之后,债务人履行了还清债务的义务,那么担保人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了,此时也无需再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
二、二手房买卖中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在二手房买卖中,担保人所需承担的责任由合同具体约定来确定。一般担保的,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债权人有权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担保人有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协议有哪些法律特征?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容并由各当事人签章的情况中,该合同实质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三种合同关系的合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仍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而存在的。
同理,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亦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但该两方当事人的担当者却与本担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既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易言之,反担保人对主债务的不能清偿不负担保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