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合同法51条现在已经失效,被《民法典》所取代,原内容是无处分权人在经权利人追认后或者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其订立的合同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内容则是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标的物,并且可以请求出卖人负担买受人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