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可以从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一)客体要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二)客观要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四)主观要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