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对于哪些案件能刑事附带民事有关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比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交通肇事罪等,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伤害、物品损害的,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食宿、物品损害价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在诈骗案、盗窃等案件中,被骗取、窃取的钱物不属于“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这两种情形。而是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也就是说,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涉案财产的处理”第36项规定:“
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因此,在诈骗案、盗窃等案件中,被害人的财物损失一般由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而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向有权管辖的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