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适用范围

2024-08-31 06:00:50

一、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1、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3、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此外,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三、税收保全的适用对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_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所以说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有偷漏税行为,是防止他不能交税。四、简述税收保全制度: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五、税收保全措施管理流程说明:(一)税收保全措施管理范围: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以及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纳税期之前,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款;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所需资料:限期改正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审批表;查封(扣押)证。(三)管理流程1、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纳税人不缴纳或者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制作《税收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也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经局长批准后,制作《冻结存款账户通知书》、或者《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其他财产通知书》,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实施。3、在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的,开付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开付扣押商品、货物、财产收据。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打印完税凭证,生成征收台账。税务机关应在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的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转入强制执行措施程序。6、扫描或录入经局长审批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四)资料归档1、一户式资料归档:(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3)查封(扣押)证;(4)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5)解除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6)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7)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8)阻止出境通知书;(9)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10)扣缴税款、罚款通知书。2、部门资料归档:生成税收保全措施纳税户报告表,税收保全措施纳税户清单。五、税收保全措施程序:1、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2、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_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三十八条_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五十五条_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