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在实施时间和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税收保全措施必须在法定纳税期限之前执行,而税收强制措施只能在责令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后或法定纳税期限届满后执行。此外,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税收强制措施不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还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法律分析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在于:税收保全措施是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实施;税收强制措施只能在责令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限期缴纳和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税收强制措施不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且还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拓展延伸
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方式比较
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是税收征收中常见的手段,但它们在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上存在一些差异。税收保全主要用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通过冻结财产、扣押款项等方式,防止纳税人逃避缴税。而强制措施则是当纳税人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时采取的强制手段,如查封财产、强制执行等。在适用范围上,税收保全更多用于确保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强制措施则更多用于追缴拖欠税款。在实施方式上,税收保全通常需要经过法院批准,而强制措施则由税务机关直接执行。综上所述,尽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都是税收征收的手段,但它们在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结语
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在税收征收中起到不同的作用。税收保全主要用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确保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而强制措施则是在纳税人拒不履行义务时采取的强制手段,以追缴拖欠税款。两者在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上存在差异,税收保全更多用于确保纳税人的义务,而强制措施更多用于追缴税款。税收保全通常需要法院批准,而强制措施由税务机关直接执行。综上所述,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在税收征收中各有其独特的作用和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