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报材料: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4.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6.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9.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10.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第四十七条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四十八条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