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国家海洋局受理续期申请后,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还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综合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续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呈请国土资源部转报国务院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