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申报,农户将粮食补贴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名、银行卡号、亩数等)报村会计或村协管员汇总。
2.变更信息,由村会计或村协管员将汇总信息交镇财政所、农办,更改信息。
3.审查上报,由镇财政所、农办审核提交到县财政局、农业局。
4.打款,由财政局、农业局核对信息发放款项。
5.复核,由信用社将未发放名单反馈与农业局,农业局反馈给镇农办,由镇农办将未发放成功名单反馈给村会计或村协管员进行二次纠正,再次提交到农办。
6.再打款,由农业局核对二次信息,发放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