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配合反洗钱调查的义务包括

2024-08-31 05:51:04

银行配合反洗钱调查的义务包括:配合调查义务、如实提供信息义务、保密义务。金融机构配合反洗钱调查的工作包括配合调查义务、如实提供信息义务、保密义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常见洗钱形式有:1、成立空壳公司洗钱,这是最典型也是最常用的洗钱模式。2、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3、违规转账洗钱,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4、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利用高卖低买等手法向国外转移赃款。5、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洗钱后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6、骗税洗钱。成立假企业,搞假出口,骗取退税后将非法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分散转款。7、利用关联单位洗钱。8、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9、通过“地下钱庄”洗钱。10、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投保后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收赃款。11、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12、通过频繁的证券期货交易洗钱。13、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低价转让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将国有资产离析后转入私人企业。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