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按照上述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缓刑适用: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罚金确定:对于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销售金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销售金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